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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四次会议第0191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6-12-28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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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 

  提出的《关于“十三五”期间我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的提案收悉。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到的1.深化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直接登记方式进行管理的过渡衔接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我办承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至于提案中提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等组织,不属于我办登记范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有明确规定,“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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