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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发布时间:2019-09-30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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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敏杰代表提出的第064号建议由我办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对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移交地方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按照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管理。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鄂温克自治旗相关企业剥离办社会工作主要由旗政府承担。 

  2012年以来,中央严控人员编制,地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且在总量内有所减少。在中央严控编制总量的大背景下,各地事业编制普遍紧张,因此在推进企业剥离办社会的过程中,我区允许地方采取备案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 

  经了解,敏杰代表提出的鄂温克自治旗华能伊敏煤电公司企业剥离办社会涉及的学校和医疗机构已全部移交当地政府,且按照备案制进行管理,这也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改革精神。下一步,我办将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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