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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41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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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国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构建简约高效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统筹优化、综合设置苏木乡镇和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整合乡镇和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中办、国办《实施意见》同时提出,严格乡镇和街道机构限额管理,具体由省级党委研究确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在经过数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1911月以自治区党办、政办名义印发了《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明确苏木乡镇设5个党政机构,分别为党政综合办公室、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城关镇、重点镇及其他设社区的镇可增设城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设3个相当于副科级事业单位,分别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实施意见》还规定,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旗县(市、区)政府设在苏木乡镇和街道的林工站、畜牧兽医站等站所,全部实行属地管理,并与苏木乡镇和街道相关机构进行资源整合。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基层治理的意见中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 

  在乡镇设立的机构中,乡村振兴办公室具体负责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等工作,明确苏木乡镇(街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了下放的80项行政处罚权,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对于执法事项清单外的违法行为,借鉴“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有效做法,建立健全与上级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旗县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处理。目前,我区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已全面完成,简约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形成。 

  此外,我区在2018年党政机构改革中,调整了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和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环境监察职能统一上收。盟市、旗县均组建生态环境部门,将相关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门。并通过统筹调剂等方式,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增加相应机构和配备必要人员力量。2021年组建市县生态环境食药环侦支队(大队),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新警种。 

  综上情况,盟市、旗县(市、区)均组建了生态环境部门,苏木乡镇和街道也有具体承担生态环境等工作的机构,且乡镇机构应综合设置,不得突破限额,故不再设立乡镇环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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