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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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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英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性质和整合职能职责事宜 

  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在全国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明确,要整合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综合设置机构,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市县两级结合当地行政机构限额、行政编制等实际情况,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采取独立设置行政机构、独立设置事业单位、在住建部门加挂牌子等形式综合设置了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其中,盟市独立设为行政机构约占30%,旗县独立设为行政机构约占25%),相应划转了人员编制,市县两级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已于2017年底基本完成。2018年党政机构改革后,中央先后印发了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应急管理6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均未明确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编制类型,在城市管理执法方面也没有再出台新的指导意见。近几年,考虑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仍存在职能职责调整不到位,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执法能力弱等问题,各地根据党政机构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对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职能等做了进一步调整优化。目前,我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已经完成,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和编制类型的确定还有待中央进一步明确,待政策明确后,我办及时按中央政策要求落实。 

  二、关于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事宜 

  2019年,按照中央改革精神,自治区党办、政办印发了《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在苏木乡镇和涉农街道设置了相当于副科级事业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赋予苏木乡镇和涉农街道80项行政处罚权,内容涉及到城市管理、草原保护等。《实施意见》明确苏木乡镇和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苏木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旗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20年,自治区人大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赋予了苏木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明确了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执法业务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等内容。综上所述,旗县级主管部门承担对基层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继续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续工作,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下放执法权限和事项,加强执法力量,加大执法业务培训力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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