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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研究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发布时间:2019-04-01
  • 来源:腾格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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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研究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第三条自治区研究室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或参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负责组织或参与自治区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或会议材料的起草、修改,参与自治区政府领导讲话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参与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分析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自治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四)组织自治区政府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对《政府工作报告》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重要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自治区政府参事选聘工作,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五)加强与国家、自治区各类智库联系沟通,引导各类智库为自治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区研究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办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任命制参事、参事遗属的服务工作。

  (二)综合研究处。负责自治区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生态体制改革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自治区宏观经济形势,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区内外各类智库。

  (三)农村牧区经济研究处。负责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业、林业、水利、农牧民收入、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四)工交商贸研究处。负责工业、交通、财税、金融、贸易、市场管理、对外开放、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军民融合、安全生产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社会发展研究处。负责政府法治建设、公共安全、就业与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民族宗教、社会稳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教育、体育、民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六)信息研究处。负责科技创新、信息化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负责数据资料库建设和管理、相关出版物编辑和印发。

  (七)参事工作处。负责参事活动的组织安排、成果整理和参事建议批办情况的跟踪反馈。提出参事调研计划和选题建议,协助参事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参事建议》。组织参事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自治区政府参事的选聘工作,为参事履职提供保障和服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研究室机关行政编制37名。设主任1名(兼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自治区研究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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