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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14-05-1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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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调查研究能力,创造性地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也是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措施。

  第二条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

  第三条 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涉及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完善,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后出台。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是调查研究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调研计划的制订、调研课题的综合、调研活动的组织实施、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等工作职责。各处要根据业务分工,积极承担调查研究任务。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调查研究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编委中心工作,按照机构编制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注重对当前实际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又注重对未来发展中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既抓好日常工作的经常性调查研究,又抓好事关全局重大工作的专题调查研究,努力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机构编制调查研究工作机制,为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基础服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调查研究工作纳入自治区编办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明确要求。每年年初,政策法规处要根据年度中心工作和办领导意见,制订年度调研工作计划,确定重点调研课题,下达各处室和各盟市编办。各处和各盟市编办要根据年度调研工作计划和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进行选题,确定1-2个课题,进行专门研究。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和各盟市编办上报的调研课题进行筛选、立项,提出调研工作具体要求,分解细化调研任务,并落实到各处和各盟市编办;统筹考虑和合理安排调研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避免同时、同地多头重复调研。一般性调研由承办调研课题的处室和盟市编办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性调研课题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重点调研课题应当成立专题调研组,由办领导牵头,有关处室或盟市编办参加,采取上下结合、横向联合等方法开展联合调查研究。

  第八条 调查研究开始前,应当提出较为详实的调查研究提纲,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研究的任务和目标,提出具体的实施安排时间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调查研究过程中,调研人员要严格按照调研提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听取被调查单位的工作汇报,又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工作一线进行实地调查,保证调研情况的全面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调研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内容翔实、观点鲜明、论点突出、论据充分、事实清楚,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提交办领导审阅。凡属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调研活动,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对重点调研课题,要组织协调各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或区直有关单位从不同侧面重点研究,进行联合攻关。对一些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一时难以形成研究成果的,继续列入下一年度编办调研工作计划,进行深入研究,逐步取得突破。对一些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课题,可邀请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或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研究。对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一些实际问题,要注重联合各方面力量开展研究。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每年组织安排一次调研成果交流会。每年年底,由政策法规处、督查处对当年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内容,并适时组织优秀调查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活动,对机关调查研究成果进行汇编。

  第十三条 加大调研成果后期开发和推广力度,将优秀调研报告报中央编办,对其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编委领导参阅。调研中形成的思路、对策和措施,要结合实际工作,或转化为规范性文件,或直接提供领导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优秀调研报告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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