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在自治区编办内部不同处室、不同岗位之间进行的任职调换。
第二条 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轮岗交流工作在办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和程序进行。具体工作由机关党委承担。
(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专长和工作实绩等情况,通盘安排,努力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公开竞争的原则。轮岗交流要与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是处级及以下干部,重点是处级干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一)在同一岗位任职或连续工作4—5年的。
(二)岗位经历单一的.
(三)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暂缓轮岗交流:
(一)岗位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不宜轮岗交流的。
(二)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六条 轮岗交流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征求意见,制定方案。
(二)充分酝酿,党组会议决定。
(三)公示、任命。
(四)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七条 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干部政策和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得干预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抵制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
(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应在职数和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干部。
(三)轮岗交流决定宣布后,轮岗干部应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在一周内到职。无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且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降职或免职使用。
(四)遵守保密纪律,认真做好有关涉密文件的移交工作,防止在干部轮岗交流中发生私存涉密文件、资料和泄密现象发生。
第八条 正处级领导干部需要跨部门交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要主动接受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强透明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