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按照法规确定职责。巡察办和巡察组的工作职责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要求确定,职责中明确了市委巡察办和巡察组向谁负责、主要工作内容、管理和监督的权限等,使巡察工作开展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在不增加机构数和行政编制的前提下,明确巡察办和巡察组为市委工作机构,设在市纪委,行政编制在市直机关行政编制总量内调剂,并严格按照自治区编委的批复核定了领导职数。
三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巡察办和巡察组的“三定”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的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委审批并由市委办印发。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颁布后,首例按《条例》运行审批程序的“三定”规定。(撰稿:赵慧敏 审核:范春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