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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编办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助推地方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 发布时间:2020-12-28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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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在本轮机构改革,自治区党委编办按照中央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不断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增强工作力量,切实为地方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强体制机制保障。 

  一、强化机构设置。整合原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融资担保管理、典当行、融资租赁管理职责,组建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并在12个盟市均设置了金融办,形成地方金融监管合力,提高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能力。在相关内设机构设置上,注重服务与监管并重,既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也有利于推动金融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了防范风险与推动发展的兼顾。 

  二、优化部门职责。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主线,以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为目标,科学调整优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结合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合理归位”,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承担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5项行政职能回归到局机关。积极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真落实“三定”规定,强化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机构职能更加优化、监督监管更加有力、服务管理更加有效。 

  三、加强监管力量。为了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推进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局设立了金融发展处;为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设立了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同时,在领导职数和人员力量等方面予以加强,切实为地方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机构编制保障。

撰稿:全建华   赵欣冉
责编:何静静
审核:索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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