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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正式备案同意《内蒙古 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总体意见
  • 发布时间:2018-12-04
  • 来源:内蒙古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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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正式备案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以下简称《总体意见》),标志着我区盟市、旗县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一、内蒙古盟市、旗县机构改革总体部署 

  一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二是要以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为引领,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开展自治区各级机构改革。 

  三是要以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为遵循,由自治区党委负总责,各级党委具体负责,统筹推进各层级、党政群各领域改革,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内蒙古盟市、旗县机构改革的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突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统筹考虑盟市、旗县(市、区)各类机构设置,协调好并发挥出各类机构职能作用,有力的加强了党对各领域各方面的领导。如组建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加强和优化党委全面依法治盟市、旗县(市、区)、审计、全面深化改革、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国安、财经、外事、教育、农村牧区、退役军人事务等10个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有力的加强和完善了党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二是进一步突出边疆民族地区特点。在中央改革大框架下,结合内蒙古实际,搞好“自选动作”,为我区战略定位和重点领域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为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稳定,将民族宗教部门上下贯通,统一设置。为扎实做好扶贫工作,在国贫、区贫旗县单独设置扶贫部门。为做好外事工作和边境管理,在边境盟市、旗县按要求单独设置外事部门。为加强口岸经济,提升我区外向型经济竞争力,在口岸边境地区设立了口岸管理部门。考虑到我区森林和草原资源丰富的特点,在林业和草原管理任务重的地区单独设置林草部门。 

  三是进一步突出以人民为中心思想。通过完善机构设置,更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全区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此次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组建生态环境部门。为更好统筹推进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卫生健康等领域相关工作,上下贯通设置了政务服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 

  四是进一步突出机构职能上下贯通。在各级机构设置上,对21个方面规定任务进行了明确,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党委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职能,总体上与中央和自治区机关机构职能基本对应,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对中央要求的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全部上下一致坚决落实。 

  五是进一步突出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进一步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明确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如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的新闻出版、电影职责并入党委宣传部,对外加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等。 

  三、内蒙古盟市、旗县机构改革的机构限额 

  呼和浩特市党政机构不超过55个,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党政机构不超过50个;其余8个盟市党政机构不超过47个。将旗县(市)划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别,其中, 64个旗县(市)为大旗县,党政机构不超过37个; 12个旗县为中等旗县,党政机构不超过36个;4个旗县市为小旗县,党政机构不超过35个。23个市辖区中的3个区党政机构限额比照小旗县,其他20个区党政机构限额比照中等旗县。 

  四、内蒙古盟市、旗县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是确保领导坚强有力。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级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确保机构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二是确保组织科学合理。盟市、旗县(市、区)要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机构改革方案,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盟市机构改革方案经自治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在 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是确保推进稳妥有序。盟市、旗县(市、区)要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 

  四是确保纪律严之又严。盟市、旗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肃查处机构改革中违规违纪问题和“条条干预”问题。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进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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