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直机关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 发布时间:2014-05-1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 打印该页

  调整自治区机关单位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自治区以下垂管部门、政法部门科级以上机构设置,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额,由各部门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公文运转程序送达机关处后,机关处按照“受理报告—审核论证—审理研究—批复执行—监督检查”的流程进行审批。

  (一)受理报告:

  1.机关处负责综合工作的人员收文登记。

  送达处长提出批办意见,并按批办意见送承办人。综合人员接处长返文应即时交承办人员。处长也可在综合人员有事外出情况下,直接交承办人员。

  2.承办人员对报告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对各部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充材料或回复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明确了解部门设立机构和调整编制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等。

  (二)审核论证: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情况、调整机构和增加编制的效果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及领导批示、国家有关部门及外省区有关机构和编制情况。多方研究、多角度比较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初步意见。

  (三)审理研究:对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审理,无时限要求的,审理人员收到处长批办件后,在审理人员收到处长批办件后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初审后,提出审理意见报处长,经处务会研究并报请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报主任研究审定。

  (四)批复执行:编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综合处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呈自治区编委领导审签。机关处接文后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批复文件,领导签批后下发执行。

  (五)监督检查:批复下发后,对批复事项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部门是否完全按照批复内容执行,并评估批复事项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撰稿:
责编:
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