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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 发布时间:2014-05-1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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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应当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特点、运行规律和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配置事业机构编制资源;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结构合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审批过程应当遵循有章可循、运行顺畅,责任明确、高质高效的原则。

  二、审批内容

  事业单位审批内容包括:职责任务的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形式的核定等事宜。

  职责任务确定是指新设机构职责任务初始设定的审批、机构运行过程中工作任务的增减、划转等事项。

  机构设置是指机构设立规划和布局的审核审批、隶属关系、机构名称的确定、机构规格和内设机构的审批、机构撤销、机构合并等事项。

  人员编制核定是指新设立机构编制的核定及增加编制、核减编制、编制划转等调整事项。

  领导职数核定是指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

  编制结构的核定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同,将核定的编制总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其他人员编制(此结构与事业单位调整规范批复中的提法一致)。

  经费形式的核定是指明确分类后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形式。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认定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经费保障;对认定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

  三、审批权限

  凡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部门承办,机构编制部门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批复。区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厅发[2009]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内机编发[2012]26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四、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

  事业单位审批按照“申报受理—审核论证—会议研究决策—批复执行—跟踪监督管理”的流程进行。申请设立、调整区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代管部门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提出申请;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提出申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处及相关处室按如下程序和工作流程运行。

  (一)申报受理

  申报部门报送机构编制申报报告后,文件运转遵循如下流程:

  事业处分管受理文件材料的工作人员进行收文登记。对报告的规范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充材料或回复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事业处受理文件材料的工作人员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交本处处长,由处长提出批办意见,并送责任人研究审理。

  受理材料的工作人员从收文到送至责任人处,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审理论证

  审理论证运行流程:研读部门报告件—学习领会领导批示精神—汇总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索要相关补充材料—研究、分析、汇总材料,提出初步审理意见—送处长审示。

  1.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论证申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公益属性。

  3.核准政策依据、党委政府的要求、举办宗旨。

  4.查找参照要素。如国家同类机构的设置情况、其他省区市的情况、本地区同类机构的有关情况等。

  5.提出审理意见初稿。审理意见应包括申报意见、事业机构现状、相关情况、拟办意见等内容。审理意见稿如有时限要求按时限要求提出,无时限要求的应在收到处长批办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策

  1.承办人提出审理意见后按“提交处务会研究讨论—送分管主任审核把关—按照管理权限提交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或编委全体委员会议”的程序运行。

  2.提交会议研究决策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编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综合处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呈自治区编委领导审签。事业处接文后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批复文件,领导签批后下发执行。

  (五)区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批复后,按照工作分工和管理权限进行跟踪监督和目标考核。

  事业单位一经设立或撤销,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法人初始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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