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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6-22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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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自治区机关、自治区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 

  二、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及服务指南请登录“事业单位在线”首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栏查询和下载。(http://gjsy.gov.cn 

  四、请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好《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表》后,将纸质材料面交至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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