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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6-2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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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有关精神,统筹我区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调整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重新核定编制以及加强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一)统一基本编制标准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关精神,在遵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将旗县镇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与城市标准相统一,重新核定基本编制。用生师比计算基本编制的,按照学生数与教职工编制数之比的标准核定:小学19:1、初中13.5:1、高中12.5:1、特殊教育3:1。以班为单位计算基本编制的,按照每班教职工编制数与班级数之比的标准核定:小学2.4:1、初中3.7:1、高中4:1、特殊教育5:1。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实际,以教育部门年度统计报表为基数,以盟市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测算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调整附加编制标准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总量按照不超过教职工基本编制的25%核定。附加编制适用范围包括: 

  1、蒙古语授课和加授蒙古语文(含用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班级)授课,需要配备的教职工; 

  2、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需要配备的教职工; 

  3、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配备的教职工; 

  4、班主任工作计入授课时间,按所需工作量折算出的编制人数; 

  5、因计划安排教职工进修或教职工产假、病假所需补充人员工作量折算出的编制人数; 

  6、校医、心理辅导、宿舍管理、安全保卫、食堂管理、保育、财务等工作,需要配备的教职工; 

  7、其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教育改革要求,需要配备的教职工。 

  二、重新核定编制,实现统筹调剂和优化配置 

  (一)严格控制编制总量。坚决贯彻执行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后,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专编专用。自治区编办按标准重新核定各盟市中小学教职工的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同时收回原核定的中小学编制。 

  (二)盘活编制存量。按标准重新核定编制后,各盟市中小学教职工现有在编人员超出编制核定数的,可由自治区编办预借一部分编制,人员自然减员后逐年收回。同时,自治区编办为各盟市按一定比例预留编制,确保中小学教育发展和调整的需要及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的需要,盟市编办在自治区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下达、统筹调剂和规范管理。收回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自治区编办管理,严格控制,专项用于全区中小学统筹调剂使用。 

  (三)加强交流轮岗促进县域内的教职工交流轮岗和均衡优化配置。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职工资源,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以保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效益。 

  (四)深化后勤服务改革各地要按照中央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有关要求,继续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厨师、司炉工等工勤岗位,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按规定予以保障,不再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加强动态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一)分级负责今后,根据各盟市中小学教育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由自治区编办每3年核定一次盟市中小学编制总量。各盟市按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教育发展状况,对盟市本级和所辖各旗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统筹调整,并按年度报自治区编办备案。 

  盟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本盟市编制总量内,按照标准核定并分配本级及所辖旗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提出在不同层级、同一层级之间的调整意见。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提出分配使用和动态调整各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各地以各种方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用于其他事业单位。严禁在有空编的情况下,长期聘用代课教职工,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编制专项清理工作,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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