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2-06-2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 打印该页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强化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设置,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重大疾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与队伍建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公益属性,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确保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功能有效发挥,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效益,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总量控制、精简统一效能,促进精干、高效、专业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队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保基本、强基层,满足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不同层级基本工作需要。 

  二、准确界定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一)传染病(含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 

  (三)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 

  (四)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五)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 

  (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七)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的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做出具体规定,其中,自治区级以业务管理、技术指导、科研培训和质量控制为主,盟市、旗县(市、区)两级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组织实施为主。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指导。对于仍开展医疗服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分开。 

  三、精简规范机构设置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旗县(市、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综合设立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全部疾病预防控制职能,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地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含中心、院、所、站等,下同),要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合后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则上不再承担医疗服务职能,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 

  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名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内设机构包括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业务机构根据职能任务和辖区情况合理设置,不得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党政、后勤等综合管理机构要从严控制,综合设置,不得高于内设机构总数的30%。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多于16个,旗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多于12个。 

  四、科学配备人员编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的分配,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原则向基层倾斜,按照总量控制、分级核定、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的办法进行分配。 

  全区各级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口、交通、城镇化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自治区规定全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核定方法和编制配备比例。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盟市、旗县(市、区)按照规定的编制配备比例,在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内,统筹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 

  各地暂时难以整合的单设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当地核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总量内为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分配编制。 

  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总量按常住人口(以最近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准)万分之三的比例控制。具体核编比例如下: 

  (一)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按全区常住人口万分之0.14的比例核定;  

  (二)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原则上按辖区常住人口万分之0.90的比例核定。其中,人口密度低于10/平方公里的盟市,可提高至万分之1.00。首府城市适当提高,按万分之1.10的比例核定。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60名; 

  (三)旗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原则上按辖区常住人口万分之1.90的比例核定。其中,人口密度在10-20/平方公里的旗县(市、区),核定比例可提高至万分之2.10;人口密度低于10/平方公里的旗县(市、区),核定比例可提高至万分之2.30。旗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25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备保证工作必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一)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公共卫生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40%,卫生检验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25% 

  (二)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公共卫生执业(助理)资格的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35%,检验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23% 

  (三)旗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公共卫生执业(助理)资格的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30%,检验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2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核定。 

  (一)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按不超过6名核定。 

  (二)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按34名核定; 

  (三)旗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按23名核定。人口60万以上的旗县(市、区)可增加1名副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主要领导应当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综合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勤服务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以及自治区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在具体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时,要按照中央关于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配备人员编制与精减超编人员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具体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适时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撰稿:
责编:
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