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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标准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22-06-2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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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增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办学活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标准及领导职数配备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二、内设机构设置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 

  (一)党政管理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机构,包括党的工作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除中央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加强或单独设置的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机构外,职能相近的应当综合设置。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自主设置(详见附件),报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高等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章程设置,不计入党政管理机构限额。  

  (二)教学教辅机构。教学机构是指直接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机构。教学机构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本科院校可内设学院或系、部,高职高专院校只设系或部。 

  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性、辅助性工作的机构,包括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教育技术和心理咨询等工作的机构。 

  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和教辅机构。确定为相当于处级机构规格的,由高等学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前置评估暂行办法》(内机编办发〔2017〕243号)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后,按管理权限报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不确定机构规格的,其机构设置由高等学校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科研机构。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 

  高等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科研实体设置科研机构,不再明确机构规格,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领导职数 

  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3名核定,教学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按2-5名核定。承担公共课程教学等任务较重的教学机构可在高等学校已核定的职数总量内调剂使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领导职数参照党政管理机构核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18〕3号)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高等学校科级职数。科级职数原则上按不超过处级与科级1:1.5的比例核定。 

  四、有关要求 

  本意见印发后,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以本意见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在校学生规模变动情况,每3-5年核定一次。 

  本意见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限额表 

 

    

学校类型 

在校学生规模(人) 

党政管理机构限额(个) 

普通本科 

8000以下 

不超过16 

8000-16000 

不超过18 

16000-24000 

不超过20 

24000以上 

不超过21 

高职、高专 

4000以下 

不超过12 

4000-7000 

不超过14 

7000-10000 

不超过16 

10000以上 

不超过18 

    

  注:1.在校学生规模指实际在校学生数。 

           2.实行多校区办学的普通本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核1-2个党政管理机构,总数不超过21个;高职、高专总数不超过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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