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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博物馆机构编制标准
  • 发布时间:2022-06-2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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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自治区公共博物馆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公共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公共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实际,现就公共博物馆机构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和公共博物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明晰功能定位,优化职责配置,强化公共博物馆公益属性。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保障公共博物馆基本功能有效发挥。 

  (二)基本原则 

  加强党对文物和公共博物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用人需求;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障公共博物馆事业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促进精干、高效、专业化公共博物馆体系和队伍建设。 

  二、机构职能 

  (一)机构定义 

  本标准所称公共博物馆,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教育、研究、展览、文化交流等功能,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面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纪念馆、美术馆等功能相近的场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功能定位 

  公共博物馆的主要职责和具体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公共博物馆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担对文物、标本和藏品的征集收藏、保护管理、研究工作; 

  2.提供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弘扬爱国主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3.做好各项参观接待工作,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服务活动; 

  4.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确保文物、标本、藏品等安全; 

  5.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6.具备相关资质的,积极开展文物、古遗址和古建筑修复养护、文物考古和古建筑保护技术、信息和相关科研工作。 

  公共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须按照国家宣传、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鼓励公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发展能力。 

  三、机构设置 

  (一)科学设置 

  公共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文物纪念地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合理确定,科学优化设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公共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公共博物馆。 

  (二)规范名称 

  公共博物馆统一规范为“地名规范简称(一般不含自治区,盟市或旗、县、市、区字样)+主要职责或者工作性质+中心词”。有特殊名称要求的专题博物馆、行业博物馆等,按权限审批;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由自治区党委编办报中央编办按权限审批;盟市、旗县(市、区)公共博物馆名称冠上级行政区域名称的,按权限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设立程序 

  设立公共博物馆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动议,其主管部门持申请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同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机构设置申请,按程序批准后设立。按程序审批后的公共博物馆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公共博物馆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须向自治区文物局备案。 

  四、人员编制配备 

  公共博物馆人员编制的配置,按照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共建共享水平的要求,分级核定、动态调整。各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的编制配备比例,在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内,采取坚持标准、适应需要、从严掌握的办法,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超出编制标准的应逐步核减到位。 

  (一)配备标准 

  计算公式为:B=M×35%+C×35%+R×25%+Z×5% 

  B:公共博物馆核定编制数    M:公共博物馆展厅面积 

  C:馆藏藏品数量            Z:珍贵藏品数 

  R:近三年平均年度参观人数 

  具体测算表及参数详见附表。 

  在按以上标准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为支持公共博物馆拓展社会教育、藏品研究修复等功能,更好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家评估等级为三级、二级、一级的博物馆,可分别增核不超过7%、15%和25%的编制。 

  (二)人员结构 

  公共博物馆应配备保证工作必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70%。公共博物馆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三)职数和内设机构 

  公共博物馆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职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18〕3号)的规定,按照事业单位编制规模和职责任务,在规定数额内由机构编制部门合理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公共博物馆管理工作。公共博物馆接受同级宣传、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共博物馆应当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事业单位治理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的重要作用。 

  (二)创新服务方式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要求,对符合具体项目和内容要求的安全保卫、设施管护等项目,公共博物馆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其他不属于此范围的辅助性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性流程操作,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 

  (三)完善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共博物馆工作正常业务需要、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以及自治区政府公共文化投入政策相关规定执行。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公共博物馆提供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以适应需要、从严掌握、分步到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共博物馆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与标准接轨;受事业编制总量限制难以足额核定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逐步与标准接轨。公共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标准的最终解释工作。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共博物馆事业编制测算表及参数 

    

  

项目 

对应分项比值 

核编因素 

数值区间 

最低 

最高 

展厅面积 

M 

展厅面积数 

(平方米) 

M2000 

M/300 

M/200 

2000M5000 

M/350 

M/250 

5000M9000 

M/400 

M/300 

9000M14000 

M/500 

M/450 

M14000 

M/800 

M/550 

馆藏藏品 

C 

馆藏藏品数(件) 

C1000 

C/250 

C/200 

1000C2000 

C/300 

C/200 

2000C6000 

C/550 

C/350 

6000C12000 

C/700 

C/500 

12000C20000 

C/800 

C/600 

C20000 

C/1200 

C/800 

珍贵藏品 

Z 

珍贵藏品数(件) 

Z300 

Z/60 

Z/30 

300Z900 

Z/80 

Z/70 

900Z1800 

Z/110 

Z/85 

1800Z3000 

Z/140 

Z/110 

Z3000 

Z/250 

Z/140 

近三年平均年参观人次 

R 

年参观人次(万人次) 

R8 

R 

R/0.8 

8R18 

R/1.1 

R/0.9 

18R30 

R/1.5 

R/1.2 

R30 

R/2.2 

R/1.5 

注:公共博物馆编制数额应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和最高编制数区间内,由机构编制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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