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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试行)
  • 发布时间:2022-06-2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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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3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8号)有关精神,创新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各类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具体包括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类学校。 

  据学科特点和各学科门类的比例不同,将高校划分为综合类、理工类、师范类、财经政法类、农林类、民族类、医药类、艺术类、体育类。 

    高校人员总量是指高校完成日常教学及相关工作任务所需的教职员工数量,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科研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高校人员总量高校标准学生数为基数进行核定计算,可由事业编制数与控制数共同组成,也可由事业编制数单独构成 

  控制数是指按本标准核定的高校人员总量与高校现有编制数的差额数 

  高校标准学生数是指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在校学生数,分别依照不同比例的折算数。高校标准学生数 =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中专学生数×0.8 

  第四条  高校人员总量是高校领导职数核定、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管理、职称评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使用事业编制人员按原渠道管理,控制数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统筹使用。 

  第五条  高校人员总量按以下标准核定: 

  专任教师以高校标准学生数为基数,按生师比核定计算。综合类、理工类、师范类、财经政法类、农林类、民族类、医药类院校专任教师总量按生师比14:1—18:1核定;体育类、艺术类院校专任教师总量按生师比6:1—11:1核定。同时,按照中央推动师范类院校回归师范教育主责主业的有关要求,在确定师范类院校生师比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对应生师比取值范围内给予适当倾斜。 

  教学辅助科研人员按照专任教师总量的20%—25%核定。 

  党政管理人员按照专任教师总量的15%—20%核定。 

  第六条  人员总量核定由高校按本标准提出申请,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高校办学定位、学生人数等因素变化,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办学周期,每3-5重新核定一次。 

  条  高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人员不纳入总量管理。 

  条  控制数人员的使用、管理和相关待遇等事项,按照自治区高校人员总量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构编制教育、财政和人社等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高校人员总量的管理指导高校用好用活人员总量。对政策执行不严格,人员总量使用不规范的高校,要及时指导纠正。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准备案及新进人员列编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内机编发〔2005〕27号)中关于高校人员编制核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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