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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 发布时间:2022-06-2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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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进一步提高全区文化馆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中编委发〔2020〕14号)、《关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160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文化馆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馆(含群众艺术馆、文化中心等功能相近的其他场馆 

  第三条  坚持以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导向,遵循城乡一体化全覆盖原则,促进文化馆事业发展。 

  第四条  按本标准核定的事业编制,是文化馆设置岗位、评定职称、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及社会保障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文化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常住人口数量以及业务活动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保障文化馆基本功能有效发挥。 

  第六条  文化馆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全称或规范简称+文化馆”。与相关机构综合设置的文化馆,应当加挂“行政区划规范简称+文化馆”牌子。 

  第七条  文化馆要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其主要职责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按程序和要求设立的文化馆,须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三章  编制标准 

  第九条  全区文化馆人员编制总量按全区常住人口(以最近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准)每万人不超过1名的比例控制。具体核编比例如下: 

  (一)自治区文化馆编制原则上按全区常住人口万分之0.02-0.025的比例核定。 

  (二)盟市级文化馆编制原则上按本盟市常住人口万分之0.15-0.2的比例核定。一级文化馆可按万分之0.2-0.25的比例核定。 

  (三)市辖区文化馆编制原则上按辖区常住人口万分之0.3-0.4的比例核定;旗县(市)级文化馆编制原则上按辖区常住人口万分之0.6-0.7的比例核定。一级文化馆可按万分之0.7-0.75的比例核定。 

  (四)常驻人口在30万以下的盟市,文化馆编制规模不低于11名。常驻人口在10万以下的旗县(市、区),文化馆编制规模不得低于6名。 

  第十条  文化馆应当配备与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文化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全馆人员编制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 

  第十一条  文化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事业单位编制规模和职责任务,在规定数额内由机构编制部门合理确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要按照“严控总量、统筹使用、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文化馆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党委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标准的实施管理,按照本标准在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政策做好本级文化馆经费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要求,对符合具体项目和内容要求的安全保卫、设施管护等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政策保障制度,做好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工作,依法保障文化馆编制内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文化馆按照本标准规范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优化人员配置,提升工作效能。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财政、人社、文化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文化馆事业发展规划、群众文化需求趋势变化和文化馆布局变化等情况,适时对管辖范围内文化馆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的相关政策分别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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