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快推动我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公办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不含高职院校、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附设的中专班(部)、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的原则科学设置,要保证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设立、撤并、分设和机构名称调整应当由举办主体提出意见,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机构规格的确定和调整需按程序和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中等职业学校,须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有关章程设置,不计入内设机构限额。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内设机构名称调整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机构,包括党的工作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除党中央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加强或单独设置的外,职能相近的应综合设置。党政管理机构依据全日制学生数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数3000人及以下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不超过7个;
(二)全日制学生数3000人以上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不超过8个。
存在多校区办学、实训任务较重等情况的中等职业学校,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1-2个党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 教学机构是指直接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机构。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提供服务性、辅助性工作的机构。
根据承担教学任务、学科建设等实际办学需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教辅机构。原则上,单独设置的教学机构全日制学生数不得低于300人。教辅机构设置一般不超过4个。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一)专任教师是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习实训人员;
(二)管理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和综合实践、财会人员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以全日制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函授等不脱产学习的学生数可比照全日制在校学生数的01计入全日制学生数),根据学校类型特点,确定员生比(即教职工编制总数与学生人数之比),具体按以下标准核定:
1.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类为1∶6;
2.工农医卫类为1∶9;
3.综合类为1∶11;
4.财经商贸类为1∶11.5。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人员编制数不低于教职工编制总量的80%。主要用于配备从事教学和实习实训工作的人员;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数不超过在校人员总编制数的20%。主要用于配备从事行政管理、党务、实验实训实施的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管理、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使用兼职教师从事教学实训工作。兼职教师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鼓励学校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等人员,专兼结合、一人多岗。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人员一般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变化和生源变化趋势等情况,适时对管辖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领导职数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设纪委的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可兼任纪委书记。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单位领导副职(含专职副书记、副校长等)职数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学校规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数3000人及以下的可配备2-3名;
(二)全日制学生数3000人以上的可配备3-4名;
寄宿制学校或设多个分校(校区)的学校以及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单位领导副职1-2名。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2名核定,教学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按2-3名核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领导职数参照党政管理机构核定。
第十八条 开展去行政化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标准的实施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事项,由中等职业学校的举办单位根据本标准提出具体方案,经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要协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序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教师长效招聘机制,按职责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险等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使用效益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 条依托高校设立的中专部、技工学校等,机构编制管理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试行)》等规定。
本办法所列条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