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计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立医院实际情况,现就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蒙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保证公立医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严从紧核定机构编制,并对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

(一)内设机构。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蒙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2个左右,蒙中医院控制在9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7个左右,蒙中医院控制在15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2个左右。

临床医技机构。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设置。

后勤服务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新设立的医院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领导职数。院级领导职数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三级医院领导职数中含总会计师。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人员编制

公立医院编制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其数量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确定。综合医院、蒙中医院、专科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0%。蒙中医院蒙中医、药专业人员占医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一)综合医院、蒙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2-1.8的比例配备。

(二)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1—1.6的比例配备。

(三)妇幼保健机构。自治区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不超过121名;盟市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不超过61名;县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一般按服务区域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旗县(市、区)按人口1:5,000的比例配备,人口稠密的旗县(市、区)按1:15,000的比例配备。核定人员编制少于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开展临床医技服务的,临床医技人员编制按床位数核定,比例参照专科医院标准执行。不开展临床医技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总编制控制在20名左右。具体核编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掌握。

(四)床位数与日均门诊量按1:3的配置比例计算,每增减100人次,蒙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对服务半径大,人口少于10万的旗县(市、区)医院,可酌情考虑适当放宽配置比例。

(五)在以上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对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8-10%、三级综合性教学医院按照6-8%、其他教学医院按照不超过5-7%的比例相应核增人员编制。

(六)对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应急救治、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2-3%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七)在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探索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切实提高临床医师专业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经自治区机构编制、财政、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可适当核定部分专项编制,用于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五、有关要求

各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核拨公立医院相关经费。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3—5年核定一次。

公立医院的床位规模,由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服务范围和社会发展需要审核,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确定。医院未经批准自行增加的床位数不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各地在具体核编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配备人员编制和精减超编人员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按照本标准增加的编制,应在2012年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旗县(市、区)所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卫生计生系统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制可以统筹调剂使用。市辖区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较多且区级医院功能退化萎缩的,要创造条件与辖区内其他公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整合,进一步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机构编制资源。现有编制高于本标准的,不再新增人员编制,可暂维持现有编制,逐步与标准接轨。

根据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和要求,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和护理服务,不再列入编制管理,逐步将原核定的编制调剂用于专业人员岗位。科学合理配置编制资源,充分发挥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落实情况。

撰稿:
责编:
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