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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374号提案的答复

张波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提案》已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我办问题及建议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主管部门与执法队伍间职责不清的问题。按照中央改革精神,近年来自治区先后印发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文化市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七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设置,对综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职能配置、各层级执法队伍间职责关系、健全协作机制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范。但在实际运行和日常工作中,部分领域出现了管理弱化、新的职责交叉、队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我办将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进一步理顺职责、整合队伍、减少层级、推动力量下沉,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二是关于综合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身份问题。编制性质保持现状是按照中央关于交通运输等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的要求执行的。目前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正在全国部分市县开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规范执法队伍人员编制进行探索,待试点结束并明确相关政策意见后,自治区将严格贯彻落实。 

  三是关于健全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赋予基层执法主体的建议。已在2020年通过地方立法实现,并且在全国范围属于领先。20207月,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2010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明确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赋权清单形式将99项旗县级行政权利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行使,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此次机构改革中也会就动态调整事宜作进一步规范。 

  四是关于强化行政执法的属地化管理,坚持执法机构重心下移的建议。2018年以来自治区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力量向基层执法一线大幅倾斜,目前全区旗县级及以下执法队伍编制占比已达74.2%。下一步结合本轮机构改革,自治区将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实行旗县(市、区)为主的执法体制,进一步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和执法一线下移。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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