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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0550号提案的答复

 樊东升委员、郭欣君委员,民建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各位委员和民建自治区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建议,对于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提案涉及我办的具体工作有4项:一是大力推进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作为基层内设议事协调机构;二是合理明确疾控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中职能定位,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疾控体系;三是进一步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保障工作要求,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夯实基层人员力量;四是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置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事宜 

  旗县设置议事协调机构为旗县党委政府事权,应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有关精神设置,自治区层面不宜作统一规定。 

  二、关于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疾控体系事宜 

  2021年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均设置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起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能定位比较明确。疾控中心主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收集分析上报传染病发病情况,做好疫情监测预报等职责;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传染病医疗救治等职责;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传染病预防等职责。 

  三、关于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保障要求事宜 

  2017年,我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卫计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明确疾控中心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核定、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的分配办法。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总量按常住人口万分之三的比例控制。2021年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中,我办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标准,全面补足补齐疾控中心人员编制。 

  四、关于按照标准核定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并实行动态调整事宜 

  2015年,我办会同自治区卫健委、财政厅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明确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确定编制数量。旗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卫生系统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制可以统筹调剂使用。同时,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盟市、旗县(市、区)编委负责核定本级医疗机构具体编制数额,3-5年动态调整1次。对编制不足的地区,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允许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核定部分控制数作为补充。目前,我区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地已经探索公立医院人员实行备案制管理,有效解决了编制不足的问题。 

  下一步,我办将积极指导各地严格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和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参照呼伦贝尔市等地做法,采取备案制管理形式,补充编制不足。同时,在疾控机构改革中,进一步明晰疾控中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职能定位,不断完善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感谢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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