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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7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十届人大次会议期间,李晓红代表提出的第273号建议由我办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下办理意见。 

  李晓红代表提出的建议,涉及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是适当增加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编制数量 

  2020年,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公办幼儿园规范运行,自治区党委编办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明确公办幼儿园机构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原则科学设置。 

  关于公办幼儿园编制配备,《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明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数按照与在园幼儿数1:7-1:10的比例核定,具体核定比例可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需求、财政供养能力和其他因素综合确定。此外,各地可在上述核定编制基础上增核不超过10%的附加编制,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教师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情况需要配备的教职工。按此标准核定的编制,由各地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调剂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差额,可探索实行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核定控制数作为补充。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可由事业编制数单独构成,也可由事业编制数与控制数共同组成。公办幼儿园总量内人员在岗位设置、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与事业人员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关于李晓红代表提出适当增加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编制数量的建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公办幼儿园的机构设置、编制和控制数核定,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既可核定事业编制,也可明确控制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下一步,自治区党委编办继续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加强统筹事业编制资源,通过编制保障、总量控制、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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