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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发布时间:2019-01-30
  • 来源:内蒙古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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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是自治区商务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口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口岸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地口岸工作。提出推动发展口岸经济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自治区口岸发展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发展规划。负责电子口岸服务平台建设。

  (三)组织协调口岸开放、建设、运行、关闭等工作。指导各地建设口岸基础设施、查验配套设施和指定口岸工作。

  (四)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承办自治区口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五)指导全区口岸信息化、电子化和智慧口岸建设管理,负责全区口岸“单一窗口”建设和推广应用。

  (六)指导口岸区域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口岸区域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

  (七)负责口岸运行监控和动态评估,监测分析口岸数据,拟订自治区口岸大数据应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进工作中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口岸合作事宜。组织实施口岸领域国际合作交流、联合检查相关事宜。推进全区口岸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开展跨区域合作。

  (九)牵头推进自治区向北开放、创新与俄蒙合作机制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人事、财务、文秘、保密、宣传等工作,监测分析口岸数据。组织起草口岸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和协调各地口岸工作,提出推动发展口岸经济的政策建议。承办自治区口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规划建设处。拟订自治区口岸发展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口岸开放、建设、运行、关闭等工作。指导口岸基础设施、查验配套设施建设。承担指定口岸工作。指导口岸区域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口岸区域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

  (三)通关协调处。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口岸运行监控和动态评估。组织实施与俄蒙口岸合作交流,承担联合检查工作机制相关事宜。

  (四)区域合作与信息化处。牵头推进自治区向北开放、创新与俄蒙合作机制的相关工作。负责“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进工作中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口岸合作事宜,推动中欧班列通行。推进全区口岸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开展跨区域合作。指导全区口岸信息化、电子化和智慧口岸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口岸“单一窗口”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研究拟订自治区口岸大数据应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

  第六条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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