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自治区编办会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实施意见》,以建立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统一管理体制。
《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的试点意见》及自治区《关于全区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分为四个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其他事项。
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司法体制改革方向,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统一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明确了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实行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协同管理的体制;调整了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事项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构编制事项审批程序。组织实施明确了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稳妥有序推进交接工作,优化各级法院、检察院机构设置和重新制定“三定”规定。其他事项对实施过程中一些细节内容进行了说明。
《实施意见》的印发,标志着自治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实际操作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