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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试行)》
  • 发布时间:2020-12-08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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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改革,创新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切实解决自治区高等学校改革中面临的教职工编制紧缺和办学活力不足的问题。自治区党委编办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全文聚焦“活”、“放”、“优”三个关键字,将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贯彻始终。 

  一、聚焦释放“活”力。针对自治区高校存在的“无编可用”和“有编无用”并存的情况,《标准》引入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的概念,人员总量以高校标准学生数为基数进行核定计算,可由事业编制数与控制数共同组成,也可由事业编制数单独构成。同时,高校人员总量是高校领导职数核定、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管理、职称评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极大地提高了控制数人员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二、聚焦精准“放”权。在人员总量核定方面,专任教师以高校标准学生数为基数,按生师比核定计算,教学辅助科研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按专任教师总量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算。同时,为充分体现高校“放管服”改革精神,高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调配总量内人员,有助于进一步释放自治区高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 

  三、聚焦服务“优”化。《标准》在对机构设置、编制、进人等关键事项严格掌握要求的基础上,更多的在优化高校服务上下功夫,不仅精简了人员总量核定的审核备案环节,还强调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降低高校不必要运行成本。 

撰稿:徐生成   王甲祯
责编:何静静
审核:索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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