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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发布时间:2020-10-22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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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张靖宇代表提出的第073号建议由我办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张靖宇代表针对“校管校用”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提出进一步推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县级编办与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对教师编制进行核定和管理。建议由县级编办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学规模定期核定全县教师编制总额。 

  自治区党委编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要求,通过建立“完善配置标准、调整管理体制、定期动态调整”的机制,强化编制调控能力,有效盘活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资源,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统一的城乡中小学编制标准,为支持我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16年,自治区党委编办联合贵厅与财政厅一起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16]92号),明确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专编专用。在具体核定编制工作中,我们结合内蒙古实际,创新采取“班师比”的方法来核定中小学编制,既破解了偏远地区班额小、教师需求量大的问题,又提高了城市学校主动减少“大班额”的积极性,既执行了中央政策又兼顾了我区实际。 

  二是建立定期调整的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了动态调整时间和权限。在2017年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基础上,原则上每三年重新为各盟市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及时有效保障各地教育事业发展。2019年,我办以教育厅最新统计报表为依据,按标准为各盟市动态调整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通过本轮调整,为新高考制度改革提供有效保障,在现有编制标准基础上,考虑新高考制度改革因素,为各地普通高中新增20%专任教师编制。各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更符合地区实际,为呼包鄂等学生流入地增核了教师编制。为未来三年教育事业发展留出充足空间,除按标准核定教职工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外,又额外为各地核定了部分机动编制,专项用于各地引进高端人才等实际需求,为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积极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推动中小学教职工“县管校聘”。自治区分配各盟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后,由各盟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本盟市编制总量内,按照标准分配本级及所辖旗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提出分配使用和动态调整各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同意组织实施。同时,为方便地方招聘教师人才,自治区党委编办给各盟市下放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使用空编计划的审批权限。下放权限后,具体教师招聘工作,由各旗县(市、区)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编申请,经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执行用编计划。更加便于旗县(市、区)实行“县管校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分配下达的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评估检查,特别是对各地挪用中小学教师编制、有编不补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地区中小学教师编制“专编专用”。同时,按照每三年重新核定中小学编制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各地中小学生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盟市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推进中小学教职工“县管校聘”,为统筹全区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我区县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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