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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50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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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共场所装修污染不应成为监管的“漏网之鱼”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空气污染的管理部门 

  一是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质量监管。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据《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质量监管。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营业期间包含空气质量在内的卫生监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包括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 

  二、关于开通举报热线,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目前,自治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通举报电话,并在各级卫生健康网公开,负责收集、整理群众的各类投诉、举报内容,并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另外,为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自治区计划于2021年底完成除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届时群众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投诉,投诉内容会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及时转办,限时办结。 

  三、关于室内空气污染达标标准 

  一是住建部2020年8月1日实施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两类,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标准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对室内装修设计提出了污染控制预评估要求及材料选用具体要求,并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 

  二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详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三是各公共场所均有其各自的卫生规范或标准,如《住宿业卫生规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等,对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等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将公共场所装修空气质量监测合格作为发放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 

  一是将卫生许可作为发放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目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卫生许可作为发放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的相片规定 

  二是卫生许可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8〕35号)要求,目前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在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卫生许可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三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为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市场管理模式,实现管理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0号要求,我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已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由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供有关材料,在发放卫生许可时,卫生行政部门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查,发证后,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例行检查、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等措施来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合格。 

  五、关于装饰材料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监督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装饰材料的生产和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且在2020年将21种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各级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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