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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31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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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娟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关注,也感谢您对机构编制事业的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盟市农牧科学研究院名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我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指导各盟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整合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相关研究职能和人员编制,有序推进农牧、林草等科研机构做强做大,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支持。 

  全区12个盟市中,各地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了科研所。如包头市整合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组建市农牧科学技术研究所;呼伦贝尔市整合农业科学研究所、蚕业科学研究所等,组建市农牧科学研究所;通辽市整合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组建市农牧科学研究所;乌兰察布市整合市农牧业科学研究所、林业科学研究所、农机研究所等,组建市农林科学研究所。 

  关于您提出的保留原盟市农牧科学研究院名称事宜,2014年中央编办、科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明确研究院一般设在中央和自治区,在本研究领域要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一般一个研究领域只设一个研究院。按照中央要求,结合科研事业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关于科研事业单位设置、名称变更事宜,应先由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或变更申请,科技主管部门经组织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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