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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46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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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苏志军代表提出的第467号建议由我办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在2017年底前,我区包括黄河在内的江河湖泊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在自治区水利厅设置了河湖处,承担自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各盟市水利部门设立河湖管理内设机构,承担河湖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各旗县(市、区)水利部门明确了承担具体工作的内设机构或人员。目前,全区各级水利部门都设有相关机构,建起了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生命健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下一步,我办将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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