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苏志军代表提出的第467号建议由我办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在2017年底前,我区包括黄河在内的江河湖泊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在自治区水利厅设置了河湖处,承担自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各盟市水利部门设立河湖管理内设机构,承担河湖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各旗县(市、区)水利部门明确了承担具体工作的内设机构或人员。目前,全区各级水利部门都设有相关机构,建起了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生命健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下一步,我办将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