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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工作规则
  • 发布时间:2014-05-1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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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自治区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自治区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党委序列。

  二、编办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编委负责。主任外出时,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

  三、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工作,对分管处负有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有权做出决定。凡属重大事项,应请示主任或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四、处长是本处第一责任人,主持本处全面工作并对办领导负责。

  五、办内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凡盟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报来的业务性请示、报告等,业务处要及时提出审理意见,经分管主任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室务会研究。属编办职责范围的由主任签发行文,需提交编委会议研究的,准备好相关材料适时提交。

  六、办内每周、每月、半年、全年要有工作安排,每半年有工作小结,全年有工作总结。每周一要召开主任例会,通报上周有关情况,安排部署本周工作。各处每月都要有详细的工作安排,明确规定工作内容、承办人、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七、每半年、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安排,重要工作的部署、落实及完成情况,要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编委。凡超过本人或本处职权范围的问题、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要及时向办领导、处长请示报告。请示时应讲明情况并提出本人或本处的初步意见。

  八、凡参加中央编办和自治区的会议及地区性片会、外出调研等人员,回来后均要形成贯彻落实意见或调研报告,并在有关会议上汇报或在一定范围内传阅。

  九、各处和全体工作人员,既要明确分工,又要通力合作。各处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凡需协商办理的事项,由主管处征求有关处意见后办理。

  十、办领导、处长要各负其责,发挥表率作用,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干部谈心,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干部、爱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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